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南宁市植物路(桃源路-江北大道)项目实施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时间:2017-10-13 09:16:53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本站编辑
南征〔2017〕23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依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南宁市植物路(桃源路—江北大道)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南宁市植物路(桃源路—江北大道)项目。
(二)项目概况:植物路(桃源路-江北大道)工程起于江7 北东堤,沿线与凌铁大桥连接线相交,终点接桃源路,道路为南北走向,全长1.267km,路基宽30m,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道I级。土地级别分别为:工业三级,住宅二级,商业三级。
二、房屋征收范围
凌铁村105-1号、103-2号;
植物路2、3、4、5、6、7、8、9、10、11、11-1、12、13、14、15、16、17、17-1、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5、36、36-1、37、38、39、39-1、39-2、40、40-1、41、42、43、43-1、44、45、46-17、48-4、48-5、48-6、48-7、48-8、49-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机关幼儿园,自治区人民医院(45-1号、45-2号、45-3号),青秀区卫生管理站(植物路公厕)。
上述房屋征收范围内的门牌以及所列门牌内房屋、附属物的具体界线,均以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用地蓝线图最终确定的范围为准,集体土地除外。
三、从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述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用途;
(三)房屋所有权登记和抵押权登记;
(四)办理工商登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增加补偿。
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南宁市植物路(桃源路—江北大道)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房屋征收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房屋征收部门: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由南宁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负责。
八、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
九、征收现场办公地点:南宁市青秀区中山路75号中山社区后楼3楼303室,中山片区项目征地拆迁现场办公室。
十、征收咨询联系方式:0771-5826255。
十一、监督电话:0771-5624782。
逾期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由本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2、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蓝线图(项目现场粘贴)
201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