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房屋征收 > 征收决定和征收公告 > 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历史文化街区“老南宁·三街两巷”旧改项目(金狮巷片区一期东区兴宁路西二里41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及修改情况的公告

时间:2017-10-12 15:43:32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本站编辑

 

 
南征补〔2017〕22号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南府发〔2012〕6号)等有关规定,将《南宁市历史文化街区“老南宁·三街两巷”旧改项目(金狮巷片区一期东区兴宁路西二里41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于2017年6月5日至2017年7月5日,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布并通过365体育彩票(http://www.www.fosuclub.com/) 公示,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现将汇总整理的征求意见情况和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在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期间,收到书面反馈意见1份,具体如下:
    要求能够获得回迁住房。
二、对上述意见的处理情况:
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请城区政府在周边购房用于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具体安置方式及产权调换房源详见《补偿方案》第六条
三、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
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和项目实际情况,对本征收补偿方案做了适当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项目名称由“南宁市历史文化街区‘老南宁·三街两巷’旧改项目(金狮巷片区一期东区兴宁路西二里40号、41号地块)”现修改为“南宁市历史文化街区‘老南宁·三街两巷’旧改项目(金狮巷片区一期东区兴宁路西二里41号)”;被征收户1户,其涉及239.04平方米房屋。
二、将“第六条 住宅房屋的补偿”产权调换房源地址明确为“步行街广场”楼盘,具体房源面积、户型、楼层、位置等信息以项目现场办公室公布的为准,供被征收人选择。
三、将“第七条 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条款删除。
四、将“第十一条 住宅房屋搬迁奖励”修改为:
(一)搬迁奖励
1.被征收私有房屋产权人积极配合征收,按下列规定给予搬迁奖励:
(1)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 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奖励30000 元。
(2)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第31 日至60 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奖励20000 元。
(3)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第61 日至90 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奖励10000 元。
(4)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符合本通知第七点第(二)、(三)、(四)项规定情形的,可以给予搬迁奖励。
 2.公房承租户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和房屋承租人对搬迁奖励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单位自管公房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起60 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单位自管公房产权人和房屋承租人各得5000元搬迁奖励,对自管公房单位(被征收人)的搬迁奖励总额不超过200000 元。房屋承租人须经被征收人认定,并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现场公示7 日无异议后,才能给予相应奖励。
直管公房产权人不享受搬迁奖励,由直管公房承租人享受搬迁奖励10000 元。
(二)整体搬迁奖励。
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90 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给予下列奖励:
1.整单元被征收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每户(不含私人自建房)给予20000 元的整体搬迁奖励。
2.整栋被征收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每户(含私人自建房)给予10000 元的整体搬迁奖励。
3.整项目被征收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每户(含私人自建房)再给予5000 元的项目整体搬迁奖励。
(三)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
1.被征收人选择纯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约交房的,获得以下奖励:
(1)补足被征收房屋(有权属登记证)分户评估单价与同区位、同地段在售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之间差价,即奖励金额=(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分户评估单价)×房屋面积。
(2)手续不全房屋符合《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规〔2016〕20号)第八条的规定可获房屋征收补偿的,可获奖励金额=(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房屋征收项目同类房屋分类评估单价)×对应比例×房屋面积。
(3)增加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前款规定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由房地产估价机构按本项目分户估价时点进行评估,对平均销售单价评估时,需选取被征收房屋项目同区位、同地段在售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参考交易案例。在售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不含精装房、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别墅、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住房。
(4)还可获得南府规〔201620 号规定的奖励
2.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签约交房,但在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可由房屋征收部门按房屋分户估价报告确定的估价价值的30%给予奖励。
(四)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调查登记时,被征收人配合调查登记,并在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签订补偿协议,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户给予500 元配合奖励。
(五)奖励以户为单位,已办理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按房屋所有权证计户,房屋共有权证合并计为一户;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承租户按租赁凭证计户。
(六)上述奖励费用的支付问题在征收补偿协议条款中予以明确。
具体修改内容以市政府公告为准。
 
                                   2017年10月12日

Copyright © 2015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All Right Reserved.公安机关备案的国际联网备案号:45010302000061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1号 邮政编码:530028 联系电话:0771-5521500 备案号:桂ICP备100042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