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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2401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办理指南
 
A:施工企业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施工企业企业资质证书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以下部门核发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一)我委负责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
3、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4、施工劳务资质;
5、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二)我委负责初审,报自治区建设厅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及桥梁、隧道、核工程、海洋石油、输变电、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4、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5、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详365体育彩票(http://www.www.fosuclub.com)--办事大厅--公示公告栏。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规章的规定,南宁市市区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核发法人。
六、申请材料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有关规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材料的组成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附件1,请务必认真阅读填表说明)
申请企业登录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www.gxcic.net--网上办事大厅,填报网上申报数据(电子材料),填报完成后打印资质申请表,非网上打印的申请表不予认可。
申请表须由法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表一式四份,其中,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两份、附件材料一份。
2、附件材料:申请类别及需提供材料清单详见本指南附件2
3、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中所列情形提交材料。
(二)附件材料的装订(材料模板参照附件3)
1、附件材料与申请表应分开装订,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册、人员资料册(人员劳动合同请以“人员合同”独立成册人员排列顺序须与申请表中人员列表及附件材料目录一致)、业绩证明册”分别装订,规格为A4型纸,每册均需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逐页编写页码。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材料一式二份其中,涉及铁道、交通、水利、水运、通信、民航等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材料数量以本指南为准
2、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简体中文,资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3、业绩材料编排以先主项后增项为原则,并按申请的资质类别先后排列,每个代表工程业绩一并装订,每类别间用彩纸分隔,彩纸上注明企业所申请的资质类别名称、考核指标及其指标参数(须与申请表填写一致);
4、企业人员职称证书、岗位证书、注册证书或其他资格证书有变更、延续或其他登记要求的,须提供相应页,且尽可能复印在同一页,如不能复印在同一页的则按顺序装订;
5、为确保申报材料不遗失及其完整性,不允许使用“打孔塑料夹条装订”、“抽杆夹装订”这类装订方式对申报材料进行装订(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无线胶装)。
(三)申报材料的有关要求
1、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原则上所有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审核,鉴于人员身份证收集困难的实际情况,现规定如下:
(1)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身份证、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技术工人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等必须提交原件审核;
(2)技术工人身份证原件若无法及时提交,可提交加注个人签名、指纹印和企业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此款规定只适用于由我委审批的资质类别,由我委初审报住建厅审批的资质类别原则上需提供所有原件进行核查),我委将通过与社保证明上所载明身份证号比对的方式进行核查;
资质申请提供的资料如有虚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所有申请材料一经我委审批窗口受理后,未经批准不得修改、更换
2、企业应在申报材料上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需为中国移动网络的手机号码,我委将通过系统短信方式向企业反馈有关信息,请企业密切关注,其他运营商的号码无法发送),保证通信畅通。因为通信不畅造成的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3、材料涉及到人员、资金、业绩、设备等指标,请按有关资质等级标准提供;
4、建筑业企业的主要人员、技术装备和工程业绩(包括境外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审核单位。企业的主要人员、技术装备和工程业绩(包括境外工程业绩)等条件,均是以独立法人企业为审核单位。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上述各项指标不得重复计算;
5、社会保险证明由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
6、申请材料中需要企业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的公章或印鉴无效;
7、代表工程业绩计量单位必须与所申请资质标准要求的计量单位相一致;
    8、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资质审批部门对复印的附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企业出具附件材料原件的,企业应当出具原件。
(四)不予受理情形
为提高办事效率,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尽可能地缩短企业资质申报时间,我委在对资质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时发现存在以下情况的,将不予受理。
  (一)未按本指南的规定装订申报材料的;
  (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无申报资质相关内容的;
  (三)企业主要人员未按要求缴纳社保或所提供社保证明材料有疑问的;
(四)未提供电子数据或电子数据与书面申报材料不一致的; 
(五)企业向我委审批窗口提交书面申报材料时,需一次性提供所需材料的原件进行核验,原件不齐全的,原则上不予核验和受理;
(六)企业所提交的书面材料须使用原件、等比例进行复印,不得扫描打印、缩印;
(七)在除装饰装修、机电、消防等专业以外的房建、市政类资质升级申报材料中,工程业绩无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业绩证明的(如符合国家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3221206、4952262
投诉电话:0771-3221234、5521500
    十一、办理地点
    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城建委窗口(南宁市五象大道669号广西体育中心C区)
    十二、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B:监理企业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南宁市市区内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核发法人。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专业甲级资质或综合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需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附件4)一式三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的复印件;
    6.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任命(聘用)文件、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加盖执业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等复印件;
    7.《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无执业印章的,须提供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8.企业近2年内业绩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包括: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监理工作总结和监理业务手册;
    9.企业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按申请表要求填写)。
    (二)申请专业乙级和丙级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需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通过企业身份验证锁在广西建设网企业资质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后下载打印;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 企业章程
    5.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
    6.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任命(聘用)文件、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加盖执业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等复印件;
    7.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
    8.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9.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按申请表要求填写)。
(三)申请事务所资质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2.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3.合伙人协议;
    4.合伙人组成名单、身份证、工作简历以及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加盖执业印章);
    5.办公场所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明;属于租用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租赁合同;
    6.工程试验检测设备购置清单(按申请表要求填写)。
    (四)申请监理企业资质延续,需提供以下材料:
    (工程监理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逾期不申请资质延续的,有效期届满后,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开展工程监理业务,应按首次申请办理。)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无执业印章的,须提供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3221206、4952262
投诉电话:0771-3221234、5521500
    十一、办理地点
    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城建委窗口(南宁市五象大道669号广西体育中心C区)
    十二、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C: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报需满足的条件、办理方式、流程及申报材料要求等,予以一次性告知,请申报人遵照执行。
一、受理范围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暂定级资质由我委负责审批;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由我委负责初审,报自治区住建厅审批;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不属于我委资质受理范围,请企业将申报材料送自治区住建厅初审,报建设部审批。
二、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受理地点
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城建委窗口(南宁市五象大道669号广西体育中心C区)
四、原件审核
申报企业须将申报材料连同原件一并送交市城建委审批窗口核查(原件审核后退回)。
五、申报材料
(一)申请暂定级和乙级资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书》一式四份(由企业登录自治区住建厅相关企业管理系统填写信息并自行打印,单独装订);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3、企业章程;
    4、验资报告;
    5、办公场地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6、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
  7、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任命(聘用)文件、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加盖执业印章的相关注册执业证书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8、《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书》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明、人事代理、缴纳社会保险、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无执业印章的,须提供注册执业证书)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9、企业必要的相关设备的购置清单和发票;
1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中要求的有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1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企业改制、分立、合并后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请资质,除提供上述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或重组的情况说明,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工程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
  2、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六、申报材料的要求
1、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所有申请材料一经报出,未经批准,不得修改。
2、企业应在申报材料上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保证通信畅通。因为通信不畅造成的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3、申请材料中需要企业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的公章或印鉴无效。
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书》一式四份,附件材料(本指南第五条第(一)款第2点至第11点所列材料)两套;
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书》一式四份与附件材料两套应分开装订,用A4纸打印或复印。附件材料应按本指南第五条申报材料的顺序编制详细目录及页码范围,以便审查查找。复印材料要求清晰、可辨;
6、所有申报材料必须填写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如有外文,需附中文译本。
7、新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资格,应从暂定级开始申请,不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8、申请机构或企业的注册人员、工程监理业绩(包括境外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审核单位。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各项指标不得重复计算。
9、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资质审批部门对复印的附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企业出具附件材料原件的,企业应当出具原件。
10、本指南附件中所列的相关法规均可通过网络进行查询和下载。
七、承诺时限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暂定级资质由我委负责审批,自受理之日起在18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审查、审查结果公示及送自治区住建厅打印防伪证书时间不包含在审批时限内)。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申请自受理之日起在18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专家审查、审查结果公示时间不包括在审批时限内),上报自治区住建厅审批(材料上报时间不包含在承诺时限内)。
八、审批结果的反馈
我委将在承诺时限内,将审批结果反馈给申报企业,同时申报材料将以我委密封材料由企业报送或我委直接报送的方式报送给自治区住建厅政务服务中心。
九、资质信息的更新
(一)新申报企业获得资质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书》和取得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送到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城建委审批窗口(南宁市五象大道669号广西体育中心C区)存档,并自行办理加入“南宁市建设行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和“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管理系统”的有关手续。
(二)已有资质企业的资质内容发生变化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资质变更申请表和变更后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送到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城建委审批窗口(南宁市五象大道669号广西体育中心C区)存档,并及时在“南宁市建设行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 和“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管理系统”中添加和更新有关信息。
(三)“南宁市建设行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 和“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管理系统”是我委及自治区住建厅记录企业信息的重要平台,如果企业未按照上述规定及时添加及更新资质信息,将会在办理招投标等手续时无法正常录入企业信息,影响有关手续的顺利办理,因此对企业经营造成的不良影响由企业自行负责。请各企业高度重视,如果出现信息无法正常录入的情况,请各企业及时按照上述要求办理企业资质信息登记和录入等有关手续。拒绝更新资质信息的企业,将被我委列入资质重点核查对象。
十、其他事项
(一)资质申请等级标准请根据后附相关法规的名称通过网络进行查询和下载。
(二)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报的相关问题,可向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电话:5501683)或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批窗口(电话:3221206)咨询。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报业务受理实行“阳光”作业,不委托任何所谓中介代办业务,请申报人依法依规按正常渠道申报,以免上当受骗,特此告知。
   
附件: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
3、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30号)。        
 
   
D: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事项名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增项、延续) 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规章的规定,南宁市市区内申请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核发法人。
六、申请材料 
(一)申报材料的组成
1、资质申请表
(1)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填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2)申请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测机构备案的,填写《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测机构备案登记表》;
表格一式四份,一律要求用A4型纸电脑打印。
2、附件材料(请按照顺序装订)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
(2)企业原资质证书(已有资质的才需提供);
(3)企业章程;
(4)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
(5)技术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上岗证、劳动合同、近一年的社会保险证明(企业在册人员不足一年的提供近三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   
(6)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程序文件;
(7)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
(8)所申请的检测项目及具体参数清单;
(9)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购置发票以及检定(校准)证书;
以上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进行核验。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3221206、4952262
投诉电话:0771-3221234、5521500
    十一、办理地点
    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城建委窗口(南宁市五象大道669号广西体育中心C区)
    十二、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附件: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新办、增项、升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3.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附件材料示范样板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5.《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6.《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测机构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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