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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4800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办理指南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审批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 设定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第六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和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2008〕49号)第十条及《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和扶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财综〔2011〕41号)第二、三、四条。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2008〕49号),负有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权限的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2008〕49号)和《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和扶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财综〔2011〕41号),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审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缴纳墙改基金的工程项目,根据《广西保温隔热新型墙体材料及其复合墙体目录》,区别以下情况予以核退:
1、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构成外墙复合保温墙体或自保温墙体,其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核退基金。
2、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其保温隔热性能指标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按基金征收标准的50%和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核退基金。
3、设市城市规划区内框架(框剪)结构的建筑工程使用孔洞率<35%的烧结页岩、煤矸石多孔砖,其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根据实际使用多孔砖的比例按50%核退墙改基金;孔洞率≥35%的,根据实际使用多孔砖的比例按100%核退墙改基金;其保温隔热性能指标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按上述标准减半核退。
4、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外墙使用不在《广西保温隔热新型墙体材料及其复合墙体目录》范围内,但使用经认定新型墙体材料的,根据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按基金征收标准的50%核退墙改基金。
5、对砖混结构建筑使用粘土类新型墙体材料的,其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按基金征收标准的50%和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核退基金;保温隔热性能指标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按基金征收标准的25%和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核退基金。
6、工业建筑工程项目使用经认定的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均以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按征收标准核退墙改基金。
(二)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部分墙改基金不予核退:
1、框架结构建筑的填充墙、隔断墙、围护墙使用粘土制品的;
2、框架(框剪)结构的建筑工程项目,只要使用粘士墙体材料(含配砖)的;
3、民用与工业建筑工程项目只要使用烧结类实心砖(包含圈梁、窗底等部位配砖)的;
4、使用无认定证或者认定证无效的墙体材料企业产品的;
5、逾期不向当地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申报而无法查验核实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2008〕49号)规定,南宁市市区内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审批的为缴纳墙改基金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六、申请材料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南宁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申请表》;
(二)广西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专用凭证(原件与复印件);
(三)施工单位购买新型墙体材料的供货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购买新型墙体材料发票(原始发票及复印件);
(五)购买隔热保温墙体材料发票(原始发票及复印件);
(六)生产企业提供的新型墙体材料供货品种及数量清单;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八)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认可、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该项目的新型墙体材料及隔热保温材料进场的热工性能检验报告;
(九)审计后的建设工程预算书或投标书(土建部分)(原件与复印件);
(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十一)建设单位户名、开户银行及帐号证明(盖单位财务公章)。
(十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企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所有复印件均需盖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地点。
(注:以上资料原件审核完毕后,原件退回建设单位,提供完整资料的时间为受理时间。)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32212064952262
投诉电话:0771-3221234、5521500
    十一、办理地点
    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城建委窗口(南宁市五象大道669号广西体育中心C区)
    十二、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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