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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4700 

墙体材料工艺设备登记备案办理指南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墙体材料工艺设备登记备案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7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第十七条: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将其名称、地址、生产条件、工艺和设备状况等情况向当地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备案。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不得收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规定,地级市、县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墙体材料工艺设备登记备案。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等规定,申请墙体材料工艺设备登记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的工艺设备不属于粘土砖生产线;
   (二)墙体材料企业生产项目年生产规模、工艺技术装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墙改产业结构调整政策规定;
(三)烧结砖瓦企业能耗和废气排放合格。
五、实施的对象和范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规定,南宁市市区内申请工艺设备登记备案的对象为从事墙体材料生产的企业。
六、申请材料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墙体材料工艺设备登记备案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初次申办新墙材工艺设备登记备案提供的材料(一式一份):
1、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工艺设备登记备案申请书(应说明企业建厂投产时间、采用的原料及产品;占地面积、企业人数窑炉类型、年生产能力、投资技改总额);
2、工艺设备流程图;
3、工艺设备使用说明书、型号、规格、数量;
4、烧结砖瓦企业应提供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和窑炉热平衡、废气排放检测报告;
5、工艺设备生产规模(能力)评定意见。
6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企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地点。
(二)对已取得《工艺设备登记备案书》的企业,申请年度复核且设备无变更提供的材料(一式一份):
1、要求继续办理工艺设备登记备案的申请报告;
2、属延续申请的,提供上一年度的《工艺设备登记备案书》(复印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32212064952262
投诉电话:0771-3221234、5521500
    十一、办理地点
    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城建委窗口(南宁市五象大道669号广西体育中心C区)
    十二、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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