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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800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办理指南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燃气设施改动的审批主体为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主体。
地级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县(市)行政区域内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汽车加气站的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对市政燃气设施进行扩建、改建、改造、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的活动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南宁市市区内需要改动燃气设施的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企业。
六、申请材料
(一)书面请示(原件一份);
(二)改建工程设计图
(三)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
  (四)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燃气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五)市燃气处初审意见
(六)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企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地点。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32212064952262
投诉电话:0771-3221234、5521500
    十一、办理地点
    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城建委窗口(南宁市五象大道669号广西体育中心C区)
    十二、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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