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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280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办理指南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由自治区、地级市、县(县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自治人民政府重点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核发;地级市、县(县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核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第一款,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它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三)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广西区域内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的对象为公民、法人、其它组织。
六、申请材料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等有关规定,需提供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除1、3、7项交原件外,其余材料均提供复印件(按1:1复印),提供原件进行核验,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何处,并按以下顺序排列。)
1《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单位”一栏需填写申请意见:“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声明建设用地未处被查封状态情况,现申请办理施工许可。”);(城建委窗口: 4952262)
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和安全措施备案书》(城建委窗口:3221206,质安科:5521549);
3开工申请表(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情况),(需有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三方负责人签字);
4、、项目资金证明(资金证明需是最近三个月之内开具的;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及建设单位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需按规定格式填写,详见365体育彩票-办事指南);
5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咨询社保局窗口:5873251、5894700)
6、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缴纳凭证(详见《建安工程劳保费缴款登记表》);(市劳保办:5521719)
7、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凭证(交缴款凭证第一联原件)及南宁市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证书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统一缴纳入市财政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名称:南宁市财政局;账号:2102109129300015011;开户银行:工行城建支行),到账后到市财政局委托的工行(东葛路76号产业投资大厦一楼)开据缴款凭证,建设单位按中标价的2%交纳,保障金超过80万的,按80万交纳;2007年5月以后开标的项目,施工单位按资质等级交存30万或60万或100万元的保障金,办理《南宁市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证书》。
8、拨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凭证(核原件,交复印件(用A4纸),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施工单位到市地税局办理。)(适用于2011年5月19日后报建的建设项目);
9、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或备案表
10、中标通知书或发承包审核通知书(须加盖“南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备案专用章”);(市招标办:5501992)
11、委托监理协议书
12项目用地批准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正本、抵押登记记录(附图),土地有抵押的需提供抵押证明);(市国土局窗口:3221202)
1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证件有效期内的正本、附件及施工红线图);(市规划局窗口:3221203)
1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市消防窗口:4952280)
15、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4952276、3221206、4952262
投诉电话:0771-3221234、5521500
十一、办理地点
    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城建委窗口(南宁市五象大道669号广西体育中心C区)
十二、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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