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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的解读

时间:2017-10-26 16:48:12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本站编辑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的解读


        2017年10月25日,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了《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南建规[2017]7号)(以下简称“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对南宁市级各项规定中涉及市建委的行政裁量权进行了细化。现对《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意义和目的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行政机关可以自主选择的权力,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实现不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同类行为达到一致性处理结果的保证,也是构建行政机关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的需要,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制定的依据和起草的过程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49号)以及南宁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工作的通知》(南依法行政办字〔2017〕10号)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情况,我委依据《南宁市饮食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南宁市展会管理条例》的规定,起草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初稿,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365体育彩票上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了各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对《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进一步加以修改和完善,经主任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印发并报市法制办备案。
        三、主要内容
        《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中的裁量权是指在我委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权限范围内,综合考虑法律目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为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或采取何种行政强制措施进行裁量的权限。《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中行政处罚部分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将违法程度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档次。对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定为“轻微”档次,处以最低档的处罚;对违法行为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定为“一般”档次,处以中档处罚;对违法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定为“严重”档次,处以最高档的处罚。行政强制部分参照行政处罚的分档标准进行区分并制定相应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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