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办公室行政执法行为公示
时间:2017-11-28 11:35:23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本站编辑
根据《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建法规[2016]4号)的要求,现对南宁市城市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办公室行政执法行为内容公示如下:
一、公示的主体和内容
(一)执法单位:南宁市城市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办公室
联系电话:0771-5521522、5532195
执法区域:南宁市
(二)委托执法的依据
行政执法委托方为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执法受托方为南宁市城市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办公室,具体执法的依据、事项、权限和期限详见《建设行政执法委托书》(详见附件1)。
(三)城市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办公室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名单如下表所示: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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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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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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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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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胜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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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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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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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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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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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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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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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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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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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鹰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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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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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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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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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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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根据本单位的权利清单,公示本单位的每项行政权利事项及行政执法依据、执法权限及行政执法流程图(详见附件2)。
(五)为了严查违规行为,接受群众的监督举报。监督举报方式见下表: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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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1号南宁建设大厦14楼140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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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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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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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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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1-552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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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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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sjs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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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举报反馈的问题,将及时进行核查,并第一时间反馈处理结果,具体反馈程序见下图所示:
二、公示平台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将在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365体育彩票(http://www.www.fosuclub.com/)进行公示。
附件:
1、权利和责任清单
征收超计划加价水费
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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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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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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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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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超计划加价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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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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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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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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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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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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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2014年5月21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二十二条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年度用水计划用水。需要增加用水量的,应当经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超计划用水的,还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由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全额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专项用于城市供水节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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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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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用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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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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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2014年5月21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二十一条 城市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月均用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列为计划用水单位,建立用水档案,按照全市年度用水计划、用水定额标准、计划用水单位合理用水水平以及相关产业政策向其下达年度用水计划,并定期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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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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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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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计划用水单位收到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通知后,应当在通知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加价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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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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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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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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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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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我市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费[2012]4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的标准按以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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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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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告知阶段责任:公示告知超计划加价水费征收标准、金额计算方式、征收程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征收对象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超计划加价水费征收标准、计征水量、征收金额等的准确性。
3.决定阶段责任:开具超计划加价水费缴纳通知单。
4.事后监管责任:将月均用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列为计划用水单位,建立用水档案,按照全市年度用水计划、用水定额标准、计划用水单位合理用水水平以及相关产业政策向其下达年度用水计划,并定期进行考核。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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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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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合法依据实施超计划加价水费征收的;
2.擅自免征、减征超计划加价水费的;
3.未按规定程序实施征收的;
4.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超计划加价水费的;
5.在超计划加价水费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超计划加价水费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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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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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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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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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771-5521522、5532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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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0771-552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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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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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和责任清单
二次供水检测(验)结果的备案
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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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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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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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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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检测(验)结果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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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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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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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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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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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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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2014年5月21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标准和方法定期检测水质;自检能力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水质管理,按照前款规定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常规检测;对贮水设施至少每六个月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并经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相关检测(验)结果应当报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用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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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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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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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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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水质管理,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定期对二次供水的水质进行常规检测;对贮水设施至少每六个月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并并经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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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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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书一份;
2、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一份; 3、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企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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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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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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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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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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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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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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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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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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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准予备案的有关批文或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二次供水检测(验)结果的备案档案;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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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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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未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备案的不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给予备案的 3.因资格审查不严,同意水质检测报告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备案,从而影响备案工作的公正性的 4.在受理备案过程中发生违纪、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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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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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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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771— 5532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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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0771— 552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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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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