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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行政执法行为内容公示

时间:2017-11-20 11:35:01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本站编辑

 

根据《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现对南宁市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行政执法行为内容公示如下:
一、公示的主体和内容
(一)执法单位:南宁市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联系电话:0771-5516881
执法区域:南宁市
(二)委托执法的依据
行政执法委托方为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执法受托方为南宁市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具体执法的依据、事项、权限和期限详见《建设行政执法委托书》(见附件)。
(三)南宁市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名单如下表所示。

序号
人员
工作单位
1
谭镇钦
南宁市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2
梅嵩
南宁市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3
梁文洲
南宁市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4
乃芝英
南宁市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5
杨开胜
南宁市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6
莫月花
南宁市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四)根据本单位的权利清单,公示本单位的每项行政权利事项及行政执法依据、执法权限,具体如下表所示。

权力清单序号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权限
1
行政征收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核退
1.《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三条 广西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是各级建设部门。墙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各级财政和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征收、核退、使用和管理墙改基金。
    2.《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主体工程完工后,内墙和自保温外墙或外墙保温系统墙体完工抹灰前,及时向原征收墙改基金的墙改办公室提出验退申请。”
1.在委托执法范围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的,受委托方可以委托方的名义当场实施行政处罚,按《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四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2.在委托范围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的,受委托方应按《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工作规程》的规定办理立案手续或将违法违规行为的线索直接移交市建设监察支队,并同时移交有关证据材料。
3.协助监督违法违规案件处罚决定的执行
4.因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执法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托方应协助委托方进行相关答复工作,在委托方指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报委托方审定
7
行政确认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备案
《南宁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2009年7月3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公布,根据2015年 2月1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验收规范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形成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报工程所在地的市或县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五)行政执法流程图

 

 

南宁市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资料核验程序图
(六)行政执法法定文书
行政执法法定文书为执法检查责令整改通知书,具体内容见如下:
七)为了规范企业建设行为,接受群众的监督举报。监督举报方式如下:
南宁市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地址:南宁市竹园路6号南宁墙改实验综合楼A座二楼
联系电话:5516881
电子邮箱:nnsqgb@126.com
根据举报反馈的问题,将及时进行核查,并第一时间反馈处理结果,具体反馈程序见下图所示:
二、公示平台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将在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365体育彩票(http://www.www.fosuclub.com/)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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