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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总工会宿舍区及民族商场片区旧改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及修改情况的公告

时间:2017-10-30 10:07:14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本站编辑

 

南征补〔2017〕25号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令)、《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16〕20号)等有关规定,将《南宁市总工会宿舍区及民族商场片区旧改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补偿安置方案》)于2017年6月20日至2017年7月20日,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布并通过365体育彩票(http://www.www.fosuclub.com/)公示,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现将汇总整理的征求意见情况和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一)收到书面反馈意见2份。
(二)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类:
1、部分被征收人提出的意见如下:
(1)因总工会宿舍的业主一般年龄较大,希望建设期限尽量加快,这有利于大家搬迁愉快。
(2)抽油烟灶在本宿舍比较多,拆迁时应明确有补偿方案。
(3)我们的房子都装修地砖、吊顶灯、光亮坪壁这些补偿未予明确。如交房是装修好的,我们没有意见;如由业主重新装修,则应对等补偿,不能使业主损失太大。
(4)在订拆迁合同时,应同时签好回迁房屋的户型朝向,以安心以后不要打死狗再讲价,造成不愉快。
2、广西中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中房公司)提出意见如下:
(1)我公司不同意《补偿安置方案》中第七条对非住宅房屋补偿的条款,要求“非住宅房屋应为包括国有商业商场、铺面用房,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1:1给予建筑原址回建(商业及车位等按被征收前的建筑面积、楼层、朝向、数量给予相应补偿)。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为旅馆餐馆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杂物房、仓库等其他非住宅用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的金额,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以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给予补偿”的问题。
(2)我公司明确反对《补偿安置方案》中“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日期为估价时点,结清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总额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售价总额的差价”的条款,认为还需负担因评估时点不同而造成的旧房与新房之间的差价。
(3)关于《补偿安置方案》中第八条第(二)、(三)点和第十四条第(二)点中,我公司要求应该在各条款中增加商业商场及铺面,并按照房屋不同的建造年份给予相应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将商业商场用房与商铺用房并列,临时安置补助费按80元/平方米月,商铺、商业商场用房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计算,其它用房按土地级别、应补偿建筑面积计算
(4)关于《补偿安置方案》中第八条第(四)点第二段,我公司建议增加非住宅房屋可选择产权调换。
二、对上述意见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部分被征收人提出的意见回复如下:
1、关于加快项目建设问题。作为项目推进主体和征收实施主体,请兴宁区政府加大工作力度推进项目征收和建设进程,保障被征收居民尽早回迁,同时请被征收住户予以支持配合。
2、关于抽油烟灶补偿问题。可由城区政府在开展征收工作时,在我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框架内结合实际需要,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由城区和开发区负责房屋征收和征地拆迁协调工作的通知》(南府办〔2013〕139号)的规定,召集相关部门研究对抽油烟灶的拆装补助费用问题。
3、关于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问题,被征收住户认为自己房屋实际装修标准高于分户估价报告设定的装修标准的,可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规〔2016〕20号)第十一条规定及已在《补偿安置方案》第十一条实施。
4、关于在补偿协议明确回迁房屋的户型、朝向问题。根据《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由城区政府在项目现场对回迁房屋的面积、楼层、朝向、房号等进行公示,供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参考。同时,根据《补偿安置方案》第六条第(二)款第5点规定,先签约先选房。
(二)关于中房公司提出意见回复如下:
1、针对中房公司提出的第一点问题,在我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框架内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该公司车位、商场可根据产权证上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与本项目新建车位、商业面积按1:1给予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的具体位置朝向等与城区政府协商确定。
2、针对中房公司提出的第二点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十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请城区政府向被征收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3、针对中房公司提出的第三点问题,不宜在《补偿安置方案》中第八条第(二)、(三)款和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增加“商业商场及铺面”。理由是,对于中房公司名下手续不全的商业商场及铺面,应由城区政府组织认定,应予补偿的则按照南府办〔2013〕139号的规定,召集相关部门研究,确定手续不全的商业商场补偿问题;被征收商业商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的,以实际营业面积计算(不含营业配套用房)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80元/平方米月给予补偿,其它用房按政策执行。
4、关于该公司提出的第四点问题,《补偿安置方案》中第八条第(四)点第二段的补偿方式适用于住宅房屋,对手续不全非住宅房屋补偿方式由城区政府在我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框架内结合实际需要,按南府办〔2013〕139号的规定研究确定。
三、征求补偿方案修改情况
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和项目实际情况,对本征收补偿方案做了适当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将“第七条非住宅房屋的补偿”修改为:
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非住宅房屋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                                                                                                                             
(一) 选择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的金额,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以评估公司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给予补偿。
 2.杂物房原则上只能货币补偿。
(二)选择产权调换补偿
被征收房屋为产权商业铺面,选择在本项目新建商业铺面回迁,按建筑面积1:1的比例进行产权调换,调换铺面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铺面建筑面积的部分,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日期为估价时点,按被征收铺面的评估单价和调换铺面的评估单价结合超出的面积结清差价;调换铺面建筑面积不足被征收铺面建筑面积的,按被征收铺面的评估单价结合不足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地点调换产权商业铺面的,应在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书面提出,并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日期为估价时点,结清被征收铺面评估价值总额与产权调换铺面评估总额的差价。如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具体修改内容以市政府公告为准。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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