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沙井街道办事处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再次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17-10-31 09:22:47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本站编辑
各被征收人:
根据《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南府发〔2011〕4号)等规定做出的沙井街道办事处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于2015年11月19日完成征求各被征收人的意见。由于《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与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规〔2016〕20号)、《南宁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南府规〔2017〕19号)分别于
一、住宅房屋搬迁奖励和补助
奖励以户为单位,已办理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按房屋所有权证计户,房屋共有权证合并计为一户;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承租户按租赁凭证计户。
(一)被征收私有房屋产权人积极配合征收,按下列规定给予搬迁奖励:
1、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奖励30000元。
2、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第31日至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奖励20000元。
3、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第61日至9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奖励10000元。
(二)公房承租户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和房屋承租人对搬迁奖励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单位自管公房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单位自管公房产权人和房屋承租人各得5000元搬迁奖励,对自管公房单位(被征收人)的搬迁奖励总额不超过200000元。房屋承租人须经被征收人认定,并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现场公示7日无异议后,才能给予相应奖励。
直管公房产权人不享受搬迁奖励,由直管公房承租人享受搬迁奖励10000元。
(三)整体搬迁奖励。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9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单元、楼栋和项目给予下列奖励:
1、整单元被征收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每户(不含私人自建房)给予20000元的楼栋整体搬迁奖励。
2、整栋被征收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每户(含私人自建房)给予10000元的楼栋整体搬迁奖励。
3、整项目被征收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每户(含私人自建房)再给予5000元的项目整体搬迁奖励。
(四)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
1.被征收人选择纯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约交房的,可获得以下奖励:
(1)补足被征收房屋(有权属登记证)分户评估单价与同区位、同地段在售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之间差价,即奖励金额=(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分户评估单价)×房屋面积。
(2)手续不全房屋符合《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规〔2016〕20号)第八条的规定可获房屋征收补偿的,可获奖励金额=(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房屋征收项目同类房屋分类评估单价)×对应比例×房屋面积。
(3)增加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前款规定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由房地产估价机构按本项目分户估价时点进行评估,对平均销售单价评估时,需选取被征收房屋项目同区位、同地段在售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参考交易案例。在售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不含精装房、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别墅、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住房。
(4)还可获得南府规〔2016〕20 号规定的奖励。
2.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签约交房,但在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可由房屋征收部门按房屋分户估价报告确定的估价价值的30%给予奖励。
(五)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调查登记时,被征收人配合调查登记,并在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签订补偿协议,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户给予500元配合奖励。
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对搬迁奖励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支付给房屋产权人。
二、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等补偿和其它补助费用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搬迁及误工费的支付。
1、住宅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按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支付12个月的补助费。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助费按应补偿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算。
2、办公用房、工业厂房、酒店(旅馆)征收实行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铺面、餐馆和其他用房征收实行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9个月的停产停业费。
3、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折算补偿比例后应得建筑面积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期限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计算。
从房屋征收部门将产权调换房屋交付被征收人之日起,房屋征收部门按周转过渡期(或延长过渡期)最末月的标准再支付给被征收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4、住宅房屋搬迁费、误工费均按2次支付,非住宅房屋搬迁费按2次支付。因房屋征收部门原因造成2次以上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实际搬迁次数支付。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补偿费支付给被征收人。
(三)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按规定标准执行(附后)。
三、产权调换过渡期限及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支付
实行产权调换需要过渡的,过渡期限一般为42个月。过渡期限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移交房屋之日起计算,到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次月止。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按下列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征收住宅房屋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日起至6个月内(含6个月)的,按规定标准的1.5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的,按规定标准的2倍支付;逾期12个月以上(不含12个月)的,按规定标准的3倍支付。对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过渡的,从逾期之月起按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2个月(不含12个月)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2倍支付。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从逾期之日起至12个月(含12个月)内的,仍按补偿协议约定标准支付;逾期12个月(不含12个月)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1.5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手续不全房屋的补偿
(一)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均未取得的房屋,不予补偿。
(二)1984年1月5日以前(不含)建成的单位自管公房、直管公房和私人自建房,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不齐全的,按该征收项目同类房屋分类估价价格的100%给予补偿。
(三)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8月15日前建成的单位自管公房、直管公房、房改房和四层以下(含第四层)的私人自建房,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不齐全的,按该征收项目同类房屋分类估价价格的85%给予补偿。
(四)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齐全,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按该征收项目同类房屋分类估价价格的95%补偿。
对上述手续不全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可选择产权调换,按上述规定确定应补偿的面积后,再按照套内面积1:1或建筑面积1:1.3进行产权调换换算。超出的面积,以折算后的建筑面积,按征收决定公告时房产部门最新公布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结算差价。
(五)2004年8月15日后建设的手续不全、无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不予补偿。
(六)房屋建造年份的确认
1、被征收人或征收实施单位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土地、规划、建设手续或相关年份的地籍(形)图、路网图及航拍图等确认。
2、通过本款第1点无法确定建造年份的,由被征收房屋所在辖区政府组织本辖区内的规划、建设、国土部门确认。
(七)房屋建筑面积的确认
1、根据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双方认可的丈量结果确认。
2、根据征收人或被征收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成果确认。
3、征收当事人委托测绘的,应在测绘前3日通知对方当事人到场,被征收人应当配合测绘人员入户测绘。被征收人拒绝给予入户测绘的,测绘单位对拒绝入户测绘的情况进行说明,并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派员见证,其房屋面积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相关材料予以认定,并作为估价依据。
五、改变用途房屋的补偿
(一)2004年1月1日前,改变用途的房屋,被征收人可按房屋权属证明标注用途进行补偿或按以下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自行将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单位自管住宅房屋、直管公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具有工商营业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且正在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按项目相应经营性用房分类估价价格的70%给予货币补偿;缺税务登记手续的,按项目相应经营性用房分类估价价格60%给予货币补偿。
办公、旅馆旅社用途房屋改变为经营性商业用房,具有工商营业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且正在作为经营性商业用房使用的,按经营性商业用房分类估价价格的60%给予货币补偿;缺税务登记手续的,按经营性商业用房分类估价价格50%给予货币补偿;仓储、厂房等用途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具有工商营业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且正在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按经营性用房分类估价价格的50%给予货币补偿;缺税务登记手续的,按经营性用房分类估价价格40%给予货币补偿。
属划拨土地的,补偿价格根据土地使用权人享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依法评估确定。
按上述比例给予货币补偿后,同时以相应经营性用房标准一次性支付9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本款所称的“经营性用房”包括“经营性商业用房”和“经营性非商业用房”。“经营性商业用房”指商业铺面,“经营性非商业用房”指旅馆旅社。
(二)2004年1月1日后,自行将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按相应经营性用房标准一次性支付9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该房屋的补偿仍按房屋权属证明标注用途补偿。
(三)改变房屋用途的时间由被征收人提供工商、税务部门的有关资料及其它能证明改变用途时间的资料确定。被征收人拒不提供相关资料造成改变房屋用途的时间无法确认的,改变房屋用途的时间视为2004年1月1日以后。
六、改变结构房屋的补偿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经依法批准改变房屋结构,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住宅房屋,按变更后的房屋结构给予补偿;2004年1月1日前未经批准改变结构的,按原结构给予补偿后,再按结构变更后的房屋分类评估价格与原房屋分类评估价格之间的差价的50%增加补偿。
2004年1月1日后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结构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注的房屋结构予以补偿。
七、房屋装修的补偿
被征收人认为其房屋实际装修标准高于分户估价报告设定的装修标准,应在收到分户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书面提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就高于分户估价报告设定的装修标准的补偿进行协商。协商不成,需要对被征收房屋装修进行估价的,被征收人应协助估价机构对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实地查勘。估价机构应当根据实地查勘结果依法出具分户估价报告并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被征收人拒绝估价人员入户实地查勘,或者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估价机构应当在估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原分户估价结果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房屋装修分户估价报告有异议的,应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估价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估计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结果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八、单位自管公房的补偿
征收单位自管公房住宅,承租人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市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房屋相关手续后,房屋征收部门可对该房屋视同已房改并给予补偿。
九、房屋产权调换
(一)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可按照套内面积1:1或建筑面积1:1.3调换,也可选择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实施旧城改建项目和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原址或同一土地级别地段的房屋进行调换。存在土地级别差的,应按规定系数计算应置换房屋面积(规定系数标准附后)。
1、按照套内面积1:1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套内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的部分(含相应公摊面积)应结算差价,超出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含相应公摊面积),按照征收决定公告时本市上一年度经济适用房最低价结算差价;超出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含相应公摊面积),按照征收决定公告时房产部门最新公布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结算差价。
2、选择建筑面积1:1.3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出的面积部分,按照征收决定公告时房产部门最新公布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结算差价。
3、选择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被征收房屋面积可分为产权调换面积和货币补偿面积。
选择套内面积1:1进行产权调换的,其剩余货币补偿面积为被征收房屋面积扣减用于产权调换套内面积及其对应公摊面积;选择建筑面积1:1.3产权调换的,其剩余货币补偿面积为被征收房屋面积扣减用于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应得货币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按房屋估价报告计算的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款给予补偿,被征收人移交房屋的,对选择货币补偿的部分可以给予房屋估价价值30%的奖励。
(二)被征收住宅房屋需要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源应为全产权房屋。
(三)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应接近被征收房屋面积。
(四)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地点安置的,应在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书面提出,并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日期为估价时点,结清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总额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售价总额的差价。
十、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补偿费支付给被征收人。
十一、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被征收人以货币补偿款购买的房屋,不需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或者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款的,被征收人免缴房屋契税。
十二、被征收人的子女就读小学和初中,因房屋被征收需要转学的,在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3年内,由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核实被征收人(包括子女)的户籍信息和被征收人的家庭实际住址并出具相关证明,教育部门根据房屋被征收后的实际住址,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读,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入学。
原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沙井街道办事处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与上述方案不一致的,以上述方案为准。本公告在南宁市五一西路56号、五一西路48号、五一西路48-1号、沙井市场、沙井小学张贴公布。各被征收人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7日内向本项目实施单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意见,书面意见附上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书面意见统一由江南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收集(地址:江南区福建园33-1号,联系电话:0771-4871751邮编:530031),书面意见可采取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方式,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字样,并如实告知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附件:1、南宁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助费、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费标准
2、南宁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最低补偿单价
3、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宅套内面积(建筑面积)产权调换比例系数表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0月31日
附件1
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费、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费标准
类别 |
项目 |
费用标准 |
搬迁补助费 |
住宅房屋搬迁费 |
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次20元。 |
非住宅房屋搬迁费 |
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次20元或以实际搬迁的货物和设备拆装、调试及运输的市场价格费用标准。 |
|
误工费 |
每户1000元/次。 |
|
电话、宽带网迁移费 |
260元或按电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
|
有线电视安装费 |
340元或按广播电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
|
三相电源安装费 |
按供电部门规定收费或按评估价格的标准。 |
|
空调迁移费 |
窗式、壁挂式350元/台,柜式400元/台。 |
|
管道燃气安装费 |
3000元或按拆除时的安装标准。 |
|
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 |
1500元或按拆除时的安装标准。 |
|
电(燃气)热水器、电视、吊扇等二次拆装费 |
200元(含拆、装)。 |
|
自费安装的一户一表 |
500元/表。 |
|
房屋所有权证办证补助费 |
300元/证。 |
|
土地所有权办证补助费 |
400元/证。 |
|
房屋临时安置费 |
1.住宅房屋:以应补偿建筑面积计算,一级地段每月每平方米28元,二级地段每月每平方米25元,三级地段每月每平方米22元,四、五级及五级以外地段每月每平方米20元。 2.铺面:以实际营业面积计算(不含营业配套用房),一级地段每月每平方米80元,二级地段每月每平方米60元,三级地段每月每平方米40元,四、五级地段及五级以外每月每平方米30元。 3.旅馆:一级地段每月每平方米22元,二级地段每月每平方米20元,三级地段每月每平方米调整为18元,四级、五级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6元。 4.办公:一级地段每月每平方米28元,二级地段每月每平方米25元,三级地段每月每平方米调整为22元,四级、五级地段每月每平方米20元。 5.其他用房:一级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5元,二级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1元,三级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0元,四级、五级地段每月每平方米6元。 |
|
非住 宅房 屋停 产、 停业 补偿 费 |
1.铺面:以实际营业面积计算(不含营业配套用房),一级地段每月每平方米200元,二级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60元,三级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20元,四、五级地段及五级以外每月每平方米80元。 2.酒店(旅馆)、餐馆:一级地段每月每平方米50元,二级地段每月每平方米45元,三级地段每月每平方米调整为40元,四级、五级地段及五级以外每月每平方米35元。 3.办公:一级地段每月每平方米35元,二级地段每月每平方米30元,三级地段每月每平方米调整为27元,四级、五级地段及五级以外每月每平方米23元。 4.工业用房:一级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8元,二级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7元,三级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6元,四级、五级地段及五级以外每月每平方米15元。 5.其他用房:一级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5元,二级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4元,三级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3元,四级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2元,五级地段及五级以外每月每平方米11元。 |
附件2
南宁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最低补偿单价
单位:元/平方米
房屋结构 土地级别 |
框架、砖混 |
砖木 |
简易 |
一级 |
3564 |
3314 |
3164 |
二级 |
3437 |
3187 |
3031 |
三级 |
2927 |
2677 |
2527 |
四级 |
2787 |
2637 |
2487 |
五级 |
2057 |
2007 |
1957 |
说明:最低补偿单价昌指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进行房屋征收补偿的最低价格。 |
附件3
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宅套内面积(建筑面积)产权调换比例系数表
调换房屋地段 被征收房屋地段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一级 |
1(1.3) |
1.11(1.44) |
1.20(1.56) |
1.36(1.77) |
1.50(1.95) |
二级 |
1(1) |
1(1.3) |
1.08(1.40) |
1.22(1.59) |
1.35(1.76) |
三级 |
1(1) |
1(1) |
1(1.3) |
1.10(1.43) |
1.20(1.56) |
四级 |
1(1) |
1(1) |
1(1) |
1(1.3) |
1.11(1.44) |
五级 |
1(1) |
1(1) |
1(1) |
1(1) |
1(1.3) |
备注:表内括号内的数字是按房屋建筑面积调换比例系数,其余的数字是按套内面积调换比例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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